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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5年度檢查重點法條

張貼者: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8黃明朝  [ 已更新 2016年4月27日 下午8:26]        


                 



獨資、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

張貼者:2016年3月22日 上午1:44黃明朝  [ 已更新 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4]


獨資、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 
一、獨資、合夥組織之營利事業於今(105)年起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(決、清)算申報時,須以其全年應納稅額之半數,減除尚未抵繳之扣繳稅額,計算其應納之結算稅額,於申報前自行繳納。
二、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全年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,應由獨資資本主或合夥組織合夥人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1類規定列為營利所得,課徵綜合所得稅 。
三、舉例說明:甲獨資商號於今(105)年5月辦理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,000萬元,應納稅額170萬元,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,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,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,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。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(1,000萬元-85萬元)則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。


最新消息 104年12月15日

張貼者:2016年3月22日 上午1:43黃明朝  [ 已更新 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0]


發文單位:財政部
發文字號:台財稅字第 10404684260 號
發文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
要  旨:
個人參加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自 105  年度起,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 77,000 元以下者,免依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
(原財政部 95.12.11 台財稅字第 09504545630  號令自 105.01.01  日 起廢止)
全文內容: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其所得計算規定
一、多層次傳銷事業之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自 105 年度起,其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(下同)77,000  元以下者,免按建議價格(參考價格)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;全年進貨 累積金額超過 77,000 元者,應就其超過部分依本部 83 年 3  月 3 0 日台財稅第 831587237  號函釋規定,核計個人營利所得課徵綜合 所得稅。
二、本部 95 年 12 月 11 日台財稅字第 09504545630  號令,自 105 年 1  月 1  日廢止。
白話文:77,000不用計營利所得....大於77,000的部分*6%....舉例之 建議售價為75,000...免計入....建議售價為90,000....則(90,000-77,000)*6%為營利所得




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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