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05年度檢查重點法條
張貼者: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8黃明朝 [ 已更新 2016年4月27日 下午8:26]
獨資、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
張貼者:2016年3月22日 上午1:44黃明朝 [ 已更新 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4]
獨資、合夥營利事業報稅新制上路
三、舉例說明:甲獨資商號於今(105)年5月辦理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,倘營利事業所得額為1,000萬元,應納稅額170萬元,應納稅額半數為85萬元,減除尚未抵繳扣繳稅額2萬元,應納結算稅額為83萬元,應於申報前自行繳納。其營利事業所得額減除應納稅額半數後之餘額915萬元(1,000萬元-85萬元)則列為甲資本主的營利所得,併入綜合所得稅辦理申報。 |
最新消息 104年12月15日
張貼者:2016年3月22日 上午1:43黃明朝 [ 已更新 2016年3月24日 上午2:00]
發文單位:財政部 發文字號:台財稅字第 10404684260 號 發文日期:民國 104 年 12 月 15 日 要 旨: 個人參加人從事多層次傳銷事業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自 105 年度起,全年進貨累積金額在新臺幣 77,000 元以下者,免依建議價格計算銷售額核計個人營利所得 (原財政部 95.12.11 台財稅字第 09504545630 號令自 105.01.01 日 起廢止) 全文內容:核釋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予消費者,其所得計算規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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